答 辩 状
答辩人:韦某华,男,1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省**市**镇**村**屯**号,身份证号:452523************,电话:13026******。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某某起诉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原被告双方婚前交往时间较长,相互了解,婚后感情融洽。双方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认识后经常互有走动,经过两年多的了解后,感情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月26日到桂平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为改善自己小家庭的经济条件,原被告双方决定外出广东务工,平时原告在广东的中山上班,被告在广东深圳打工,双方平时通过电话、短信联系,休息日时常有相聚在一起,感情融洽。 现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多是基于婚后生活琐事如买礼品、对原告比较冷淡等引发;被告也承认在婚后做得不够,现面对庄严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原告承诺一定要好好对待自己的妻子即原告,只要经过原被告双方的努力,双方的感情一定会和好如初的。 由于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还请法院驳回其离婚诉求,给被告一次机会,以挽回对原被告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婚姻。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此致桂平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日期: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中国.深圳) 陈吉元律师电话:136 1286 1696 传真:0755-33693328
E-mail:cjylawyer168@163.com 商务QQ:601276548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观东路90号三楼(518109)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