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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小孩的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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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吉元  来源:  阅读:

答辩状

 

答辩人:陈女,女,1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县**镇**村,现住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村**栋***房。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张生起诉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自20**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由于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性格不合,再加上被答辩人有家庭暴力倾向,经常在双方意见不合时殴打答辩人头部,双方关系紧张,已无感情可言,所以答辩人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张某玲由答辩人抚养,由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女儿
能独立生活为止
    双方于2010年9月13日生育一女张某玲,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女儿,具体理由有三点:
    第一,张某玲于2010年9月13日出生,才一岁多一点,而且一直由答辩人抚育,现在更是离不开答辩人,哪怕答辩人离开一会儿,都会惊哭不已,为了女儿张某玲健康成长,应由作为母亲的答辩人来抚养女儿张某玲;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二周岁以下的子女,也是随母亲生活为原则。
    
第二,答辩人有固定的工作,收入稳定,再加上答辩人的父母(即小孩的外祖父母)有时间、有条件而且非常乐意与答辩人一起照看小孩,因此答辩人也具备抚养小孩的条件,能为小孩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第三、反观被答辩人,虽主张小孩的抚养权,但其并没有考虑到小孩的生活环境是否对小孩有利,也并没有关心对小孩健康成长有利的其他的各种条件、因素。试想被答辩人在外从事产品销售工作,连自己都生活没有规律,脾气又不好又有家庭暴力行为,如何来抚养一个一岁多的小孩,作为小孩的母亲也不可能将小孩置于那样的环境。2011年6月15日的离婚协议中虽约定由被答辩人抚养小孩,但那时是在被答辩人多次实施家暴殴打之后,出于急于摆脱被答辩人的权宜之策;现在庄严的法庭,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也为了小孩的将来,答辩人作为小孩的母亲,必须承担起抚养女儿张某玲的义务,这也是做母亲的一种权利。
    结合以上三点理由,答辩人要求抚养女儿张某玲,并由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女儿
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双方在共同财产方面没有争议,各自的私人物品归各自所有;双方无共同债权及债务纠纷。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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