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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柳的子女抚养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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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吉元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答辩状

 

答辩人:梁某柳,女,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新城镇**村**河**组**号,身份证号:4209****************。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高某明起诉非婚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现要求抚养非婚生子高小明,而且不需要被答辩人承担抚养费。
    1、非婚生子高小明于2010年1月14日出生,现在才两岁多,年幼的小孩需要爱心照顾,作为小孩母亲的答辩人抚养小孩对小孩的健康成长更有利。
    2、被答辩人虽然是小孩高小明的父亲,但由于被答辩人的家庭条件较差,不具备抚养小孩的基本条件;再加上被答辩人年轻好赌,嗜好上网,极易对小孩产生不利影响;反观答辩人方有姊妹五人,答辩人的母亲也有时间和条件帮助答辩人抚养小孩。
     综上,由答辩人抚养非婚生子高小明,对小孩的健康成长更有利,而且答辩人鉴于被答辩人的家庭实际情况,不需要其承担小孩的抚养费。
    二、被答辩人要求返还彩礼1.2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交往期间,被答辩人从未向答辩人支付过所谓的彩礼;而且答辩人的家人,出于良好的愿望,多方帮助、资助答辩人,现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同居期间答辩人家购置的现存放于被答辩人处的嫁妆【桌子一张、凳子6张、碗10只、匙10只、茶具1套、被套6床、棉被6床、床单6床、火笼1个、火盆1个、蚊帐1床、洗脸架1个、箩筐1担、手提篓1个、镜子2块、梳子2把、】退还给答辩人。
    另外,现由被答辩人占有的答辩人的部分衣物应退还给答辩人。
    三、诉讼费依法应由被答辩人承担
    由于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有关的诉讼费依法应由被答辩人承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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