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他人借款,债权人死亡后又想赖账不还。10月13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邓小红偿还原告袁华、袁青、袁枚借款1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计算,支付从2009年1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袁华、袁青、袁枚系袁火炳之子女。2008年2月4日,邓小红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袁火炳炎借款1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于2009年1月26日前偿还。2008年12月12日,袁火炳因病死亡。袁华、袁青、袁枚兄妹在清理亡父遗物时,发现了邓小红出具的借条,便多次持借条向邓小红索要借款,邓小红均以已偿还为由拒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邓小红向袁火炳炎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足以认定。袁火炳死亡后,原告袁华、袁青、袁枚作为袁火炳的财产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邓小红归还借款。因此,三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王永红辩称已偿还该笔借款,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