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大爷在2007年曾立了一份遗嘱并进行公证,将自己拥有的房产留给儿子,但这几年,儿子不管老人,请问能不能将房产留给女儿,已经公证的遗嘱是否可以改变内容? 答:《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虽然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但内容是可以改变的。张大爷只要再立一份遗嘱,把自己的真实意思表达在新立的遗嘱中并经过公证,将来是按照最后一份新立的遗嘱执行的。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是由遗嘱本质决定的,因为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进行处分的最后意思表示,而在遗嘱人去世以前,鉴于种种客观和遗嘱人主观上的原因,遗嘱人的意思可能会有变化,法律对遗嘱人撤销或变更遗嘱的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此,《继承法》第二十条中有“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的规定。 变更原公证遗嘱,必须到原立遗嘱的公证处,按原来立遗嘱的法定程序办理手续,才能用新公证遗嘱变更或撤销原立的公证遗嘱。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如果原立遗嘱的公证机关在外地,来去不便,则可以到现在居住地的公证机关办理新的公证遗嘱,并说明原公证遗嘱的情况,这样经办新公证遗嘱的公证处,会通知原立遗嘱的公证处,从而保障变更公证遗嘱的权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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