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爷爷和老伴一生育有五子一女。为了不让子女们在自己百年之后因遗产引起纠纷,老人在生前病重之际立下了遗嘱。遗嘱的内容是这样的:“我目前头脑清醒,在有生之年有意安排好身后之事,以免将来给子女留下争论和纠纷,我将自己所有的五间房,在我去世后由三子和五子继承,其他儿子不得继承,女儿主动放弃继承,任何亲朋好友不得干涉,以上内容是我自愿安排,我签章后即生效。”在遗嘱的末尾,有立遗嘱人的姓名,见证人显示为街道综治办主任、居委会主任以及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并且加盖了法律服务所代书专用章。立遗嘱时,老人已生病在床,几个月后,去世。
后三子和五子认为按照老人遗嘱,这笔钱都应该给他俩,但遭到反对,几经周折,二人一纸诉状将老人的其他子女告上法庭。
庭审结果
法庭上,有被告提出疑点,遗嘱上老父亲的签名与他生前亲笔字迹出入很大,另外,几个证人的签名也显然出自一人之手,因此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尚需认定。
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遗嘱进行鉴定。结果出人意料,遗嘱中老人的姓名,以及街道综治办主任、居委会主任姓名均非本人亲笔书写。
开庭时,原告方请来两位关键证人,当初为其父立遗嘱的法律工作者和综治办主任。二人证实,遗嘱上一应签名均为法律工作者代书,但是每人都亲自摁了手印。法院据此认定,这份遗嘱是王爷爷在无利害关系人在场的情况下,明确表示处分遗产的意愿,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因而认定有效。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立法本意为保护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请注意,这里并没有要求签字,而是签名,虽然一字之差,意义大不相同,签字是需要本人书写,签名却是书写、摁章、摁手印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