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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妪诉求继子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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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妪诉求继子赡养费

    案例

李大娘和老伴刘大爷是再婚夫妻,两人感情很好。因李大娘膝下并无子女,在嫁给刘大爷后李大娘对刘大爷的三个儿子视如己出,这一切刘大爷都看在眼里。转眼十年过去,儿子们都快成家。刘大爷便提出要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给儿子,但前提是儿子们要签下对两人的赡养协议,承诺以后要照顾两位老人。当时三人都答应了。

谁知,刘大爷去世后,大儿子明显表现出了对老太的疏远。李大娘虽心里不高兴,但知道大儿子在外打工回来一趟不容易,对此老太也非常理解。老伴不在了,老太的生活一下子陷入了安静。为此,李大娘住进了小儿子家。一晃李大娘已年逾九十,抚养费还没用着落,心酸之余,老太来到法院要求三人支付赡养费。

    庭审结果

   大儿子刘林称自己和李大娘并无血缘关系,又未形成抚养关系。当初继承房屋本来就是自己应得的,况且自己现在已无经济收入,不可能再去承担老人的赡养责任。

二儿子刘树亦称老太嫁给父亲时,自己已成年。老太并未对自己尽抚养义务

相对的弟弟刘华则因当时年龄较小,老太对弟弟从小就疼爱有加,现在由弟弟照顾也是理所应当的。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李大娘与被告刘林、刘树虽未形成抚养关系,但当时李大娘与老伴将房屋赠送给了三人,三人亦据此作出了赡养承诺,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赠与扶养关系。李大娘履行了赠与行为,两兄弟亦应履行自己的义务。综合考虑本市的生活水平和三人各自的负担能力、房屋赠与及赡养情况等因素,以刘林、刘树每月各自承担赡养费200元,刘华每月负担300元为宜。

    律师说法

继母要想让继子负担抚养费,前提是继母对继子有抚养关系,否则继子对继母没有赡养义务。

本案中,李大娘虽然对刘林和刘树没用尽过抚养义务,但二人曾经接受过李大娘的赠与房产,并且签署过抚养协议,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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