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李某作为继承人之一,有权继承其父亲留有的遗产,按照继承人数多少享有一定比例的遗产份额。但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份额,张某要求分割该部分遗产没有法律依据,只能在李某实际取得后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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