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应共同赡养老人
案例
李大爷今年79岁,有一个儿子三个女儿,四个子女均已成家。老伴去世后,李大爷体弱多病,每月只享受农村老人生活补助费50元,生活非常困难。年初,李大爷起诉到镇江开发区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150元,并共同负担医疗费、日常护理费等。
庭审中,儿子提出,母亲生病及去世期间的所有费用均由自己负担,并且每年还给父亲几千元零用钱,每年都带老人去医院检查身体。母亲在世时他就陆续给了母亲2万元。现在,其他子女也应该分别拿出2万元,等这些钱用完后,再共同赡养老人。而李大爷认为存款是老夫妻俩平时积存的且已经全部花完。
庭审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原告年老体弱多病,生活困难,四被告应承担赡养义务。根据目前生活水平的需要以及原告生有一子三女的情况,判决四个子女每月各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李大爷的医疗费由四个子女各承担四分之一。对儿子辩称的已给付李大爷的2万元,并要求在承担的赡养费中扣除的意见,法院认为儿子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给过父亲上述款项,故对其上述辩解意见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