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姑娘马某与小伙周某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两年,由于马某未能怀孕,便到医院检查,发现不能生育是周某的生理原因造成。2006年3月,两人共同收养一女孩,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2011年12月,马某以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审理过程中,周某表示同意离婚并愿意抚养养女,但要求马某承担养女的抚养费用,马某则不同意承担养女的抚养费用。 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马某的诉求,判决两人离婚,马某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法官表示,依法进行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本案中,原、被告与孩子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且两人离婚在即,已不可能再共同抚养孩子,双方应就孩子问题协商解决,如其中一方同意自己收养孩子,则应当去办理收养登记,且自己承担抚养费。如双方均不愿意收养孩子,则应由双方共同将此孩子交还送养人或者送交福利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