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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代书遗嘱形式有效性有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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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ersonal.mylegist.com/342/2009-07-27/45445.html

                与代书遗嘱形式有效性有关的证据

 

    代书遗嘱是指有遗嘱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证明代书遗嘱的形式有效性,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与见证人有关的证据

见证人必须是第三人,在代书遗嘱订立过程中,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和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主要是指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所以,如果有证据证明见证人不适格的话,则可以否定代书遗嘱的有效性。

    2、代书遗嘱是否被更改或者替代的证据

多分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如果能够提交书写时间在后的其他相应遗嘱的话,则该遗嘱的有效性就可以被推翻或者部分否定。

    3、与签名真实性有关的证据

遗嘱人虽然不书写遗嘱,但是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同时,代书人、其他见证人也必须签名,只有全部签了名之后,该代书遗嘱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如果存在能够证明该代书遗嘱上的签名有伪造或者变造情形存在的话,同样可以推翻该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当然,这种鉴定的任务需要由有相应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

    4、申请代书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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