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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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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当作为著作权人(包括独立的著作权人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财产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即由继承人继承或者受遗赠人享有。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但是,尽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成为著作权的继受主体,但其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因为其不享有原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尽管发表权作为人身权不能继承或者遗赠,但是,对于作者生前没有发表的作品,如果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权行使,则其通过继承或者遗赠取得的著作财产权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作品的使用几乎都会导致作品的发表。为解决此矛盾,《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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