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的在离婚案件中的作用
配偶一方在利用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务必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单独所有,且不存在被盗取、错发短信的情况。
(2)要证明手机收件箱中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修改,否则证据效力将大打折扣甚至丧失.
(3)短信是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多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使之彼此印证。所有证据均保持一致性,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这样就比较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
(4)可以对短信进行必要的公证,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手机短信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为了防止手机短信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起诉前,可将手机短信进行公证,以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
(5)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为了避免手机短信的灭失,在提起诉讼后,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6)取证手段要合法,取证环节要完整,即证据的收集方式、程序等要合法,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及其他合法权利,尽量使证据的形成不存在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