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农[1999]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
|
|
|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 |
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中国.深圳) 陈吉元律师电话:136 1286 1696 传真:0755-33693328 E-mail:cjylawyer168@163.com 商务QQ:601276548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观东路90号三楼(518109)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