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08年7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原告上网等生活琐事吵架,致使夫妻关系不和。2009年9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做了约定。签订离婚协议后,原、被告并未持该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对于该协议是否有效,双方争执不下。
法律分析
原、被告未根据协议约定办理离婚,该离婚协议实际上为原、被告婚内离婚协议,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离婚为前提,原、被告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第8条中的“离婚协议”应理解为登记离婚中离婚已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而非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对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只有存在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法院才予以支持。而对于后者,由于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即使在离婚协议签订中,没有任何使合同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还是不能认定该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