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4年,林女士和张先生结婚,育有一女。可孩子出生不久,两人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执,不久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2009年又复婚了。可复婚不到5个月,两人感情又彻底破裂,再次离婚。这次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房子归女方,男方无须支付抚养费。
今年,林女士在一次法律咨询中得知,由于第一次离婚时房子是归她所有,因此她和张先生复婚后,那套房子是算婚前财产。“既然房子本就是我的,这次还不要他付抚养费,那不是亏大了吗?”林女士回过神来,心有不甘。
7月25日,林女士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法院变更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部分,要求张先生按3000元/月承担子女抚养费,至女儿18周岁。
庭审结果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因其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与商业协议存在本质区别。离婚协议不仅就婚姻关系予以处理,且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均进行了一揽子约定。任何一条协议条款均系夫妻双方基于综合考量而最终确定,故条款间存在相互联系,应作为整体予以看待,而不宜分割开来予以逐条分析。
同时,由于庭审中,林女士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实际收入情况,其主张的抚养费用缺乏依据。法院驳回了林女士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