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同时也对其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作出了明确的限制。赠与人的撤销权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其中,在双方无特别约定情形下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不动产则以产权变更登记作为权利转移的要件。赠给妻子的房子,只要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妻子就是法律物权人。如果双方对房产所有权的归属没有特别约定,赠与房产的所有权已经实际转移,丈夫无权撤销赠与,反悔要房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此外,本条还明确规定了两种情形下赠与人不得行使撤销权。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赠与。换言之,赠给妻子的房子即便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丈夫也是无权撤销的。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