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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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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问题

 

案例:1990年初,中国公民郝某自费到美国留学。留学期间与英国留学生克鲁克•杰尔相识相恋,两人在美国举行了婚礼。但是婚后不久,郝某发现由于观念和生活习惯不同,两人很难相处,克鲁克•杰尔还有酗酒的恶习,两人多次争吵后分居。1990年底,郝某返回中国的住地上海,并准备起诉和克鲁克•杰尔离婚。

问题:1、郝某应向中国、美国还是英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离婚应适用哪国法律?

评析:本案涉及的是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1、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一种。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特殊情况下,也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民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郝某作为原告,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配偶提起离婚之诉,应当依法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民法通则》第147条对涉外离婚适用法律问题亦有明确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据此,受理案件的中国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律审理郝某和克鲁克•杰尔的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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