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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损害子女利益处分房产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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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损害子女利益处分房产无效

 

    案例

    20033月,朱先生与林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时年15岁的女儿小木由林女士抚养,夫妻共有的房屋归林女士居住,待女儿18周岁时房屋产权归她所有。

    但是,同年12月,林女士通过中间人与叶某认识,双方商量买卖房屋事宜,林女士将这套房屋将来归女儿一事告诉了对方,叶某仍同意购买。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总价款12万元。叶某先支付11万元,林女士将房证暂放到叶某处,待小木满18周岁时将房证过户到叶某名下,那时叶某再支付余款1万元。在这份购房协议书中,15岁的小木也签了名。签约后,叶某支付了11万元,后又支付了8000元。2008年末,叶某知道小木已满18周岁,多次催着将房屋过户,但无果。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将来归小木所有,合法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林女士履行离婚协议,不得擅自处理被监护女儿的财产。林女士在没有告知原告朱先生的情况下与叶某签订了购房协议,不但违约,也侵害了被监护人小木的合法权益。购房协议中虽有小木的签名,但当时她未满1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叶某明知此房屋的产权约定,且该房屋又登记在朱先生名下,却没有向原告请求追认,因此,该购房协议无效。

 

   律师说法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本条是关于监护人的职责、权利和责任的规定。

监护职责内容有六项: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尤其注意,非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不得处理被监护人财产,否则,该行为无效。监护既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义务。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可起诉追究其责任或撤销其资格。特别注意,按照《民通意见》第二十条,追究监护人责任的普通程序之诉与变更监护人的特别程序之诉应分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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