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某妻子早逝,育有一子,定居国外。随着年岁增加,李某希望身边有人照顾的想法越加强烈。2009年8月,李某收留了流浪青年陈某,并在居委会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和陈某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规定:李某在世时,陈某要精心照顾李某;李某死后,其一切财产由陈某获得。协议签订后,陈某忙于工作,对李某照看不周,李某心生不满,遂悄悄立下遗嘱一份,写明其死后一切财产归儿子所有。2010年3月,李某突发心脏病去世。整理遗物时,李某的儿子发现了该遗嘱。那么,李某的遗产应如何分配? 本案涉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问题。 1.遗赠扶养协议的定义:《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受扶养人、遗赠人)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养、遗赠的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协议必须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受扶养人享有依协议请求扶养人扶养和接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承担在世时妥善管理遗赠财产、不擅自处分遗赠财产并将其转移给扶养人的义务。(2)扶养人享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承担扶养照顾遗赠人,并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安葬的义务。 3.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遗赠扶养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应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协议签订的具体日期。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生效,如撤销、变更遗赠扶养协议,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遗赠扶养协议中有关遗赠的内容,只能在受扶养人死后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