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蒋某与老伴李某的几个继承人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公证处进行房产公证,确定33号院房屋一间归蒋某所有。
2010年11月,经两名在场人见证和现场录像,蒋某立下自书遗嘱,将上述房屋遗赠给侄女蒋小某。据蒋小某称,伯父之所以将房屋赠予自己,是因为蒋某的四个子女平时很少履行赡养义务,自己作为侄女经常照料他。
蒋某去世后,得知房屋被遗赠的四子女虽然承认遗赠协议的真实有效性,但却拒绝将房屋钥匙交付蒋小某,因为他们认为该处房屋并未经过析产公正过户到父亲名下,父亲无权对该房屋作出处分。
诉讼中,经法院查证,该处房屋已经析产协议和公证确认给了蒋某。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四子女腾退除涉案房屋,并将房屋交付给蒋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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