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0年7月,杨老太和外甥徐某签订了一份附扶养义务的房屋赠与协议,写明徐某照顾杨老太日后的生活,并为其养老送终,杨老太则将位于丰台区马家堡路的一处三居室赠与徐某。协议签订后的两个月,徐某对杨老太还比较照顾,但渐渐有了矛盾。随着双方矛盾愈演愈烈,徐某索性对杨老太不闻不问,致使其生活状况日益窘迫。于是,在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半年之后,杨老太将外甥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的赠与。
律师说法
杨老太与徐某签订的附义务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受赠人徐某未能按照协议规定履行自己应尽的扶养义务,赠与人杨老太有权撤销赠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并不以赠与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就成立。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虽然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并不存在等价有偿关系,但合同可以附随义务。即,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的同时要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依《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受赠人具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样三种情形之一时,赠与人即可撤销赠与。
值得一提的是,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