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有两个儿子,2003年4月,老伴去世后,他自己出钱请了一个保姆照料自己。2008年6月,出于对保姆刘某的感激,李某写下书面协议,表示若刘某能一直尽心尽责照料自己,将在自己百年之后遗赠刘某5万元。2009年2月,李某因病去世,刘某拿走所受遗赠的3万,两个儿子法定继承了剩余的20万。2009年7月,古某手持李某亲笔签名的10万元的借条找到李某的两位儿子。两位儿子相互推托还债义务,同时均提出古某应该先向保姆刘某主张李某遗赠的三万元存款。古某将李某的两个儿子及保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三人偿还债务。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李某10万元的债务,应由法定继承人即两个儿子以其继承的20万元为限承担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