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财产没厘清 洪江法官释法明理促调解
近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安江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
原告曾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2年4月16日到洪江农村商业银行龙船塘支行贷款30万元,借期3年,该笔贷款原告用其婚前的个人财产位于怀化市的住房一套作为抵押,借款后,原、被告用该款购买了东风本田小轿车一辆,花费21万元,用被告段某的名字上户,剩余的钱用于偿还被告的债务和婚后的生活开支,2013年2月28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到洪江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对财产及债务均未作出处理,现被告不仅占有汽车,且不愿承担贷款及利息。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被告段某辩称,银行的贷款是用原告的房子抵押的,且这些钱都是原告自己花的与被告无关。
承办法官在全面掌握了案情后,为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决定对该案进行调解。承办法官首先向双方释明了离婚后财产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承办法官要求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在承办法官做了四个多小时的工作后,对抗情绪激烈的当事人双方最后心平气和地达成了一致意见,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按手印后,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也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