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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房屋异议登记,需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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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办理房屋异议登记,需提供哪些材料?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将因继承、买卖等发生房地产权属争议的房地产予以异议登记,以警示买房人该房屋有权利瑕疵,它为保护真正房地产权利人提供了登记救济的手段,也保护了买房人的利益。实施异议登记后,若在法院等部门受理房地产权属争议民事诉讼前,申请异议登记,以警示有意向购买该房产的买家,买家若视而不见,那么该交易将被视作为恶意交易;若在法院等部门受理争议后,申请异议登记,则可限制房地产权利转移。如一买房人购买了一套有权属争议的房屋,因此而陷入诉讼之中,最终该交易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实施异议登记后即可避免这种情形发生。

  异议登记的作用

  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异议登记与所有权登记的区别

  异议登记与所有权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不同,它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异议登记的目的在于阻却登记簿的公信力,在登记簿上并不构成一项独立的登记项目,只是在某一主登记上加以记录。《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市民在申请办理房屋异议登记时应注意几下几点。

  一是受理机关。市房地产档案馆受理市辖三区房屋异议登记申请。二是受理范围。《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因此,异议登记的范围仅限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错误事项,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况。三是异议期限。《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四是谨慎使用异议登记。《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办理异议登记的流程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登记申请表;

  2、登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并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登记机构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异议登记须提供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报告(标明确切的房产坐落及产权人)。  
    3、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与房产登记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婚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合同等)。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自申请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能提供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已受理案件证明的,异议登记失效;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窗口核对原件后收取复印件的,应加盖核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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