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指南 >> 文章正文
婚内财产约定的误解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婚内财产约定的误解
 

婚内财产三种约定无效。

1、财产归子女。有的夫妻在财产约定时,会考虑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此部分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层面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不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净身出户。

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婚内财产约定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深圳各级人民法院地址及..
·分居满两年以上能算作自..
·婚前一方所购房产,婚后..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可不..
·打官司聘请律师要注意的..
·如何找到真正专业的律师
·父亲留下的债务 子女需..
·参与深圳都市频道董超主..
·如何收集对方隐匿、转移..
·外地人如何在深圳办理离..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