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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建议家务劳动工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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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建议家务劳动工资化

    本报讯(记者高健通讯员陈争争高庆)平时包揽家务,离婚时能否多分些财产?昨天,海淀法院法官明确说“不”。不过她在“三八”节之际建议,应该把家务劳动工资化并配套修改婚姻法,切实便于女性维权。

    据海淀法院统计,近年离婚案件逐渐走高,2008年受理离婚案件1585件,去年3020件,同比增长90.5%。其中,62%的离婚诉讼都由女性提起,但一半以上遭到男方拒绝,而且在分割财产时,妇女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付出的家务劳动价值往往得不到补偿。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但现实中,妇女很少会因为家务劳动要求补偿,主观维权意识不高,而且即使提出来一般也得不到支持。”法官介绍,因为法律上并没有界定“家务劳动”的定义,而且也不是分割财产的因素,只是作为对弱势一方的补偿。“越是家庭主妇,往往越不了解男方的真实收入,离婚时难以举证,所以法院很难‘公平’判决。”

    法官建议,夫妻双方应该就家务劳动达成某种协议,最好能以工资、现金的形式固定化,这样离婚时能够有效举证,而且婚姻法应该把“家务劳动”的补偿性质改为分割财产的直接因素,谁做的家务多,谁就有资格多分财产。

    不约而同,“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切实保障女性权益”也恰好是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今年的提案之一。

    据介绍,张晓梅对家务劳动工资化提出三点建议:一、取消婚姻法劳动补偿制度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家务劳动仅仅是社会分工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所创造的价值与夫妻间适用何种财产制没有任何关系。二、明确家务劳动补偿的相关因素:例如,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一方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另一方因少从事或不从事家务劳动所获得的利益;离婚时,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和未来的经济利益的预期等。三、扩大家务劳动补偿提出的时间范围:婚姻法规定补偿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这样事实上损害了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张晓梅建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纳入到提出劳动补偿要求的时间范围,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可以根据其劳动的时间和强度、参考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以及配偶的收入等方面,提出补偿要求。

     另据海淀法院调研显示,离婚高峰期主要集中在三个阶段:婚龄在1至3年的占24%;6至8年的占38%;16至20年的占13%。RJ210(本文来源:北京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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