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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