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如果登记机关要求提供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也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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