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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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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台婚姻问题
 

    1、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内地的配偶分离后,未办离婚受到影响均未再婚的,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留在内地一方依据国家法律与去台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按复婚的有关规定处理;去台一方依照台湾地区规定与留在内地的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可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2、对已经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如果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请求恢复夫妻关系的,法院可以用裁定注销原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恢复。

    3、双方分离后,一方或双主再婚后的配偶已离婚或死亡,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健在,现双方自愿恢复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就应按照一夫一妻原则,先与再婚配偶解除婚姻关系,再按有关结婚的规定办理。

    4、双方分离后未办离婚手续,内地一方又与他人结婚,或者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原则上承认这种婚姻关系。去台一方回来后,内地一方与原配偶恢复关系,提出与再婚配偶离婚的,是否准予,由法院依《婚姻法》做出判决。

    5、去台一方回内地定居后,向法院提出要求与在台配偶离婚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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