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涉外婚姻 >> 文章正文
外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如何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外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如何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1、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的书面申请,并须附有外国法院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对于以下情况,判决将不会得到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做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做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承认或执行。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深圳各级人民法院地址及..
·分居满两年以上能算作自..
·婚前一方所购房产,婚后..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可不..
·打官司聘请律师要注意的..
·如何找到真正专业的律师
·父亲留下的债务 子女需..
·参与深圳都市频道董超主..
·如何收集对方隐匿、转移..
·外地人如何在深圳办理离..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