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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前一方死亡另一方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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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判决前一方死亡另一方有继承权

案情:

  刘女士与王先生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王先生经常酗酒打骂刘女士,双方尚未生育子女。刘女士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王先生不服,认为法院对财产的处理不公平,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王先生在外工作时,意外从高处坠地死亡,经协商获得补偿共计50万元。事故发生后,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王先生的母亲李氏找到刘女士,要求继承王先生的所有遗产,并称刘女士与王先生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只有自己才有继承权。而刘女士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尚在审理中,还未解除。为合法解决纠纷,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王先生的遗产。经审理,法院判决刘女士与李氏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都拥有继承权,二人各继承被继承人一半遗产。

  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刘女士是否是王先生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首先,要弄清此问题,最关键是要确定刘女士与王先生之间是否已经离婚,如果已经离婚,那么刘女士与王先生没有了法律关系,对王先生的遗产也就没有了法定继承权。本案中的情况应该这样理解,王先生虽然仅对离婚判决中的财产部分上诉,但是部分上诉已阻止了整份判决的生效,双方并未离婚。其次,双方婚姻关系已终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可见,因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也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所以本案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县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不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终结,但系因王先生的死亡而非离婚或法院判决而终结的。最后,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由此,配偶和父母均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本案中法院判决刘女士与李氏均等地继承王先生的遗产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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