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将产权房赠与子女,子女离婚时算不算其夫妻共同财产
有些老年人辛苦存钱买下产权房后,将该房赠与子女,没想到子女一旦离婚,该房可能会牵涉成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的司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依《婚姻法》第18条第3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第17条第4款规定的内容也表明不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老年人的房屋赠与行为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或者赠与时明确指出是给予自己的子女,这样房产才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款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所以,当老年人赠与子女的房屋被牵涉在子女的离婚案中,应当主张该房是子女的个人财产并要承担举证义务,如买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有力的证据让人民法院采信,这样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