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我与妻子在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购置了两处房产,其中一套房屋一直出租,后承租人因工作调动而解除租赁合同,导致房屋闲置无人居住。在今年的1月份,我爱人将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配偶同意出售证明(名字是我爱人找他人代签的)一并出示给齐先生审查。齐先生并不知情,核查所有原件后,便与我爱人单独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并支付了56万元,后齐先生对所购买房屋进行了装修,居住至今,我想问一下律师,我爱人未经过我同意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有效吗?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于重大财产的处理,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这是一种法定义务。相反,如果私自处理,则侵犯了配偶的权利。但是,夫妻之间的平等协商权是针对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来说的,仅对夫妻两人具有约束力,第三人没有理由遵照执行。
在本案中,房屋所有权证上的产权人为你妻子,办理房屋买卖过程中买方也审核了其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配偶同意出售证明等有关文件资料,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无义务去实际核实配偶的签名是否为本人签署,是否真实,对配偶签字的真实性应由你妻子全权负责。买方在房屋买卖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你妻子与买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虽然过户登记尚未办理完毕,但是买方已经支付全部房款,并对所购买房屋进行了装修,居住至今。法院一般会在第三人支付了相应对价并实际履行了合同的情况下,保障买卖交易的稳定和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