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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导致重婚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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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导致重婚的界定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方已经登记结婚,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是无效婚姻,如果该当事人又与他人结婚,那么,该当事人是否构成重婚呢?我国婚姻法对于无效婚姻采取宣告主义,无效婚姻的认定是在法院判决宣告其为无效婚姻时,这种婚姻才自始无效。在法院未判决宣告之前,这种婚姻还是处于有效状态,当事人还要受到此婚姻的约束,一方如果与他人再行结婚,同样构成重婚。
  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后,其效力虽然溯及自婚姻成立之日无效,但是,该婚姻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其效力处于有效状态,当事人仍然须受婚姻的约束,一方如果与他人再行结婚,同样构成重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第十三条:婚姻法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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