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北京:关于房屋产权继承有关问题的通知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房屋产权继承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414 京国土房管权[2003]288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现将继承继承房屋产权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承人死亡后继承继承房产、或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而由其他继承继承房产,提交继承权公证书,申请继承房产变更登记的,登记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予以登记的,按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
  二、夫妻一方死亡,被继承人的房产全部为夫妻另一方继承,提交继承权公证书,申请继承房产变更登记的,登记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予以登记的,按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
  如申请人为被继承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登记部门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审核予以登记,换发房屋所有权证,按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
  三、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另一方放弃继承权,同时将其所有的另一半夫妻共有房产(包括继承后连同另一半夫妻共有房产)赠与他人,提交继承权公证书、经公证的赠与书、接受赠与书,申请继承、赠与房产变更登记的,登记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予以登记的,在赠与房产部分收取契税后,按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深圳各级人民法院地址及..
·分居满两年以上能算作自..
·婚前一方所购房产,婚后..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可不..
·打官司聘请律师要注意的..
·如何找到真正专业的律师
·父亲留下的债务 子女需..
·参与深圳都市频道董超主..
·如何收集对方隐匿、转移..
·外地人如何在深圳办理离..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