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3年2月,热恋中的刘先生以女友朱小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72平方米的住宅,价值20万元。其中,刘先生一个人出了5.6万元的首付,考虑到日后要结婚,刘先生以朱小姐一个人的名义办理了贷款14.4万元和所有购房手续。当年5月,朱小姐取得了该房屋房地产权证。
后来,两人因为琐事而分手,而那套已升值到100万元的房子也让两人产生了分歧。刘先生认为,房子是作为婚房准备的,自己给了全部首付,而且每个月的房贷也是他在还,女方只是挂了一个名字而已,房产应该归自己所有。朱小姐却说,当初是对方为讨自己欢喜,自愿给她买的房子,这种行为属于无偿赠与,房子应该归她。双方争执不下,刘先生于是把朱小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诉争房归其所有。对此,原告刘先生提供了取款记录、朱小姐父亲和几位朋友的证言,证明首期房款由他交付。
律师说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刘先生诉称,其与王小姐为结婚购置了楼房一套,大部分购房款均由其支付,并提供相关证据。购买房屋的目的是否为了结婚不影响不动产所有权的认定。所以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