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军和李某(女,均系化名)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但是李家在农村,比较 穷,李某的哥哥因为家里的条件不好一直找不到媳妇。为了帮助哥哥结婚,李某向周志军索取彩礼12万元。周志军的父亲急于给儿子成亲,借款凑够彩礼送到李家。婚后李某发现周志军不是她理想中的人,张家也很穷,她就回娘家住。平时,夫妻双方也经常为小事争吵,李某就长住娘家不回。周志军及其父亲多次到李家接李女均遭到拒绝,于是周志军要求与李女离婚,并要李女归还全部结婚彩礼。
指点迷津
李女与周志军的婚姻基础差,没有感情。李女之所以与周志军结婚,完全是为了获取周家的彩礼,这种行为应当严肃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婚时间不长,男方为送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女方应退还一部分彩礼给男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