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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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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
 
案情
     王某在读初中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待成年后,经人介绍与周某相识,并恋爱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了一个健康的儿子,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也曾发过病,有所好转但一直没有痊愈,后来由于二人感情不合,周某诉诸法院要求离婚。
结果:
    法院判决周某和王某离婚。
律师分析:
一、该婚姻为有效婚姻,因为精神疾病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结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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