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协议离婚 >> 文章正文
协议离婚后能否再向前夫要求损害赔偿?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周玲整理  来源:  阅读:

协议离婚后能否再向前夫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
    2011年5月,我和前夫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10年11月,我得知前夫在2009年就于一女子同居。别人告诉我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可现在我们已经离婚半年多了。请问,我还能要求他支付损害赔偿吗?
解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你前夫在你们离婚前与他人同居,离婚时你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你们离婚时,你由于不知情而没有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你在离婚时既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又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因此,你有权向你前夫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也可以向你前夫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深圳各级人民法院地址及..
·分居满两年以上能算作自..
·婚前一方所购房产,婚后..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可不..
·打官司聘请律师要注意的..
·如何找到真正专业的律师
·父亲留下的债务 子女需..
·参与深圳都市频道董超主..
·如何收集对方隐匿、转移..
·外地人如何在深圳办理离..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