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一次性支付非婚生女儿至独立生活抚养费2.5万元。 2011年6月,黄某与农某在南宁打工时经他人介绍相识并迅速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双方就开始同居。几个月之后,黄某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2011年11月双方返回大新县农某家居住生活。但是双方的交往遭到农某父母的反对,并多次劝说黄某到医院做流产手术,但是黄某却不同意,坚持要将孩子生下来。为此,黄某自己返回娘家居住,并于2012年9月生育了一个女儿。 自女儿出生后,农某从未看过孩子也不支付抚养费,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义务。为了更好地解决女儿的抚养问题,黄某于今年3月18日一纸诉状将农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 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主办法官向当事人详细说明了非婚生子女也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的法律规定。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非婚生女儿由原告黄某直接抚养,被告农某当庭一次性给付非婚生女儿至独立生活抚养费2.5万元。至此,这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理评析】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进行了详细全面的法律保护。按照我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可见,非婚生子女应当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本案中的农某作为非婚生女儿的生父,不直接抚养女儿,故其应当承担女儿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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