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包括:
(1)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包括婚前的动产与不动产,主要的婚前财产有:股票、债券、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如房产)等等。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在离婚时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共有财产分割。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一是生活用品,二是必须为夫妻一方专用,如书籍、衣服、生活用品、职业上的用品。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用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或者在夫妻共有财产中所占比重较大的用品,在判决归属一方的同时,对另一方应予于适当的照顾。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因这些财产与人的生命、健康等人身属性相关,应视为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需要注意的是:在离婚时,如果因夫妻一方受到伤害,另一方或者家属获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因赔偿对象并非受害者本人,故此费应归被抚养人所有,而不能计入一方个人财产。
(5)双方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该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