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双方共还贷
案例:王女士在和刘先生结婚前的一个月交纳了购房首付款60万元,买下了位于北京某区的一套二手房作为婚房并且取得了房屋产权所有证。王女士从银行贷款36万元人民币,计划婚后和刘先生共同偿还。结婚三年后,王先生和刘女士共同偿还了36万元贷款。王女士和刘先生感情不和,刘先生认为该房屋是婚房,并且他婚后每月都支付占较大比例的贷款,那么该房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分割房产。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前一方已支付部分款项,并且取得房屋产权所有证的,即已经取得不动产物权,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不影响房屋权属,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的个人债务。在离婚诉讼中,通常判令房屋产权人按照实际共同支付贷款的数额对应补偿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