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结清全款或者婚后以个人财产支付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
案例:杨先生的父母给杨先生买了北京某区一套房屋,并且支付了全款。由于开发商等原因,杨先生迟迟没有拿到房产证。期间杨先生与何女士闪婚,之后杨先生取得了房产证。后杨先生发现与何女士性格不和于是起诉离婚。何女士称房产证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
法官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已经交清全部房款或者婚后以个人财产支付房款,但是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因为房屋购买的全部款项都由一方支付,即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稳定性以及市场的积极性该房屋为一方所有即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官表示,离婚诉讼中的房屋分割问题较难处理,尤其在按揭贷款买房已经成为主流的今天更加值得重视。审理中,主要问题是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建议夫妻共同购买房屋时,注意交易记录、贷款支付记录的保存,以便必要时作为证据提交。
法官建议,当事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倡导全新的婚姻财产理念,抛开传统的面子观念,在纠纷未产生时先做到“夫妻明算帐”,婚前可约定财产协议或做婚前财产公证。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时,约定双方对该房产享有的具体比例,及时明确房产的权属,保障双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