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2010年12月1日,来深打工的未婚女周某在龙华新区的工厂宿舍里,产下了一个男婴。婴儿大哭,王某因害怕用塑料袋勒住男婴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将孩子的尸体抛弃垃圾桶里。
二、控辩双方意见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意见:公诉机关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同时提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动机卑鄙、手段残忍、危害严重的故意杀人相比较,有其特殊性。在犯罪对象、犯罪动机、危害程度与一般意义上的故意杀人都有较大区别,其主观恶性相对不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行为。另外周某是年仅17岁的未成年人,控制能力较弱,在实施溺婴行为时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律师还从刑法的预防和惩罚目的出发,阐述了对本案减轻量刑对于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而实现刑法目的的意义。
三、案件结果
2011年5月4日,龙华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