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责任 >> 文章正文
打工女溺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打工女溺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案件简介

2010年12月1日,来深打工的未婚女周某在龙华新区的工厂宿舍里,产下了一个男婴。婴儿大哭,王某因害怕用塑料袋勒住男婴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将孩子的尸体抛弃垃圾桶里。

二、控辩双方意见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意见:公诉机关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同时提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动机卑鄙、手段残忍、危害严重的故意杀人相比较,有其特殊性。在犯罪对象、犯罪动机、危害程度与一般意义上的故意杀人都有较大区别,其主观恶性相对不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行为。另外周某是年仅17岁的未成年人,控制能力较弱,在实施溺婴行为时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律师还从刑法的预防和惩罚目的出发,阐述了对本案减轻量刑对于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而实现刑法目的的意义。

三、案件结果

2011年5月4日,龙华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深圳各级人民法院地址及..
·分居满两年以上能算作自..
·婚前一方所购房产,婚后..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可不..
·打官司聘请律师要注意的..
·如何找到真正专业的律师
·父亲留下的债务 子女需..
·参与深圳都市频道董超主..
·如何收集对方隐匿、转移..
·外地人如何在深圳办理离..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