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溺婴判刑 医生助纣有罪
某中心卫生院助产医生徐某帮助产妇亲属罗某、柳某溺死活婴,近日,罗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徐某和柳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1年12月,村民付某在中心卫生院分娩,产妇亲属罗某、柳某陪同护理,医生徐某、杨某负责接生。付某产下一活体男婴,产妇亲属欣喜若狂。杨某发现婴儿背部异常,告之徐某,徐认定属先天性脊椎裂。徐将病情告知产妇在场亲属,罗某说:“不要这个婴儿,以后再生。”付某点头同意,罗某、柳某默认,医生徐某便将婴儿和一次性产包等物扔进垃圾桶中,叮嘱罗某拿去处理。罗某、柳某抬着垃圾桶将婴儿倒入附近的袁河内,致使婴儿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柳某、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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